西昌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西昌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西昌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西昌学院学生会是西昌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根本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全院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六)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取得西昌学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并决定出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西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并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一)西昌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全体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三)学生会全体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四)全体委员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五)全体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并聘任专职干部任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学生会;
(五)学生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到5人,委员若干人,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
(七)召开学生代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成员通报,部署工作;
(八)领导、协调、督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九)监督、考查、评估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
(十)学生会成员因毕业、休(退)学、受处分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生会工作时,可由其所在校区另行选派代表接替其职务和工作,直到下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
(十一)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各二级学院学生帮助和 监督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学生会领导。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学生会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学生会备案。第四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各二级学院党委和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二级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各班委会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要认真贯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员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