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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川教〔2017〕108号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川教〔2017〕108号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校,机关各有关处(室):

  《四川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厅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1 日

  

  四川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结合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达不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 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⑤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师生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5)速报快报,全面准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师生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491号)要求,及时、速报、快报相关信息,内容尽量全面准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组  长:分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厅领导

  副组长: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厅办公室、财务管理处、宣传思想工作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学校安全管理处、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指导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是:

  (1)厅办公室。按有关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动态发布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指导各地、各校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财务管理处。配合指导、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3)宣传思想工作处。配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做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稳定工作。

  (4)体育卫生与艺术处。负责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

  (5)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各校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6)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指导中心。指导各地、各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及时收集与分析各地、各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2.2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与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在当地食安委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严密监测所辖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救治工作;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经验与做法;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相关规定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3 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属地食安办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  预防预警

  3.1 事件风险预防

  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将食品安全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增强广大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且培训合格;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具消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建立与卫生、食药监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 事件风险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向师生员工发布。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配合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做好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和汇总,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师生员工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师生员工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各地、各校要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属地食安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详情随后续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与同级卫生、食药监部门核实并通报相关情况。

  (2)发生 IV 级或 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2小时内报同级食安办并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食安办并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接到事件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办和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4.2 报告内容

  学校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教育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成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合有关部门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配合有关部门赴现场协助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期间,省教育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地、各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立即组织力量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并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师生进行排查。

  5.2.2 现场处置

  立即停止出售可疑食物并做好临时餐食供应保障;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依法控制相关责任人。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配合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师生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省教育厅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省教育厅可以派出工作组在省食安委的统筹指挥下,赴现场督促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5.3.2 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省食安委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两会”、中、高考等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各地、各校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校应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各地、各校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志愿者等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技术保障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7.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及广大师生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其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7 应急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各地、各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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