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更好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根据《西昌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以《西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依据,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二条 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宿管人员上岗期间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及脱岗;交接班前后巡查宿舍楼。做好值班记录,交班时要填写交班日志,作好各项记录备查。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寓门卫制度,对来访人员要主动问询并认真做好登记,坚持对出入宿舍物品的检查;禁止外来商贩进入宿舍区叫卖,杜绝流窜闲散人员进入宿舍;遇到案件发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若发现事件(故)苗头及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尽力做好疏导、劝解等工作;对被盗现场做好保护措施,主动协助保卫部门进行调查工作。 第五条 宿管人员以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每天巡视宿舍至少4次,每周安全检查2次,每月安全大检查1次,坚持做好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做到每半年、,每次检查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年各次安全总结汇报。工作中注意认真细致,发现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物管部。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和控制事态。遇其它突发事件,及时控制现场,报告西昌市君好物业公司学院物管部和学院宿管科。 第六条 宿管人员对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要进行盘查、登记;禁止闲杂人员、小商、小贩、收荒人员等进入公寓;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学生公寓和女生进入男生公寓。 第七条 负责对宿舍财产、家具、设施、设备、钥匙使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学生要按床住号住宿。宿舍调整及相关财物的更新要办理手续做好祥细记录。如有损坏,查明原因,及时报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学院规定标准赔偿。 第八条 负责对宿舍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熟悉消防器材的布局,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出现火灾要及时参与扑救工作,并协助保卫处教育学生爱护消防安全设施及强化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 负责学生宿舍水电、土建、木工等设施损坏的登记工作,做好报修记录,及时通知后勤维修,并负责各项维修工作数量、质量的检查验收,对于人为损坏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负责学生住(退)寝室的手续办理,按时收(退)有关押金;认真检查、核对用具等公物使用情况。故意损坏和丢失用具设备的,要做好赔偿处理,如宿管员造成损失的由宿管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各种记录、统计、报表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出售商品、烧开水等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禁止学生在学生宿舍区从事传销或经商、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擅自留宿等现象。 第十四条 负责维护本宿舍楼的正常生活秩序,督促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安静,准时开关大门。对违规(纪)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并按宿舍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宿管科。 第十五条 加强本楼住宿学生的管理,掌握住宿人员的动态以及寝室物品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时检查核对住宿学生的名册,要熟悉各分院、各年级、各班住宿学生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要关心爱护学生,经常走进寝室,了解他们的思想情效况及合理要求,尽力帮其排忧解难,对患重病学生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帮助及时就医。 第十七条 带领学生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把宿舍建成精神文明建设阵地,培养“四有”人才的第二课堂;以文明宿舍建设为主题,在宿舍区域内就秩序、卫生、安全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指导。 第十八条 积极联系学生会及其它学生组织,培养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协助学生会,做好内务卫生的督促检查评比工作,要认真抓好星级宿舍及文明宿舍楼评比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值班室及周边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宿舍管理员与清洁员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工作上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宿舍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执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生宿舍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爱岗敬业,工作要有责任心,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 宿舍保洁人员上岗期间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及脱岗;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宿舍保洁人员负责公寓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坚持地面每天两扫一拖;垃圾每天清运两次;楼梯扶手每天清洁一次;及时发现并清理公寓楼外墙污渍、牛皮癣、蜘蛛网等(外墙清理指力所能及的部分);内墙面、门窗每周清洁一次;室外公区每天清扫两次并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整洁;负责新生寝室及空寝室的打扫工作;公共厕所随时打扫,保持清洁,不堵塞,不带异味。 第二十五条 协助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宿舍工作,完成公司物业管理部或学院有关部门临时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宿舍管理,提高宿舍管理水平,便于对宿管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同时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服务水平,让学生有一个舒适,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评奖评优的类别 1、通报表扬:对日常工作表现积极,好人好事予以通报表扬。 2、奖励:突出贡献,见义勇为等优秀事迹者,给予奖励。 3、年终成绩突出者授予“先进宿舍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评奖评优标准 2、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超过20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扣分超过40分者,则当年度考核为“告诫”或“不合格”; 4、每学年考核时所扣分数抵扣所加分数后累计全年扣分超过60分者或半年累计扣分超过50分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项一次扣分达50分的,立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奖励考核细则 1、拾金不昧者,每次加2分。 2、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宿舍的各项工作进行评比,每次对前三名依次给予加5分、4分、3分的奖励。 3、能积极主动开展本楼幢活动,社会效益好的,一次加5分。 4、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者,获得学院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加5分。 5、在上级领导突击检查抽查工作时受到表扬的,每次加5分。 6、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现象上报给物管部或宿舍管理科,并经调查核实的,加5分。 第三十条 扣分考核细则 1、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每月累计超过3次的,扣5分;换班(超过1次/月,每次扣1分)、病假(可与同事调班,每月超过一次,每次扣1分),如不调班的造成脱岗的以旷工论;旷工半天的每次扣6分,旷工满一天的扣12分,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扣30分。三天以上的扣60分.(擅自离岗人员或旷工符合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办公室时将按照预留地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2、上班时未佩戴上岗标志、仪表不整及用语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上班时喝酒、赌博,每次扣5分;和同事吵架或打架的,上班时间对学生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或态度恶劣,每次扣5分;和学生吵架、打架的,每次扣15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每次扣20分。 3、上班时对发生的问题以及各类维修不及时进行反映且未做出相应协调处理,对晚归学生不登记,每次每项扣3分;不按规定检查卫生、清查安全隐患的,每次扣5分。 4、上班时间看电视、打毛衣,每次扣2分;上班时间内串岗,擅离职守,每次扣3分;弄虚作假,每次扣5分。 5、私自找人代班,每次扣2分;上班时间收取学生衣物洗涤或向学生出售小商品的,每次扣5分.烧买开水的,每次扣10分 6、任由学生或非本宿舍人员将宿舍内公共财物搬出宿舍,没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收回的每次扣3分;没有收回,造成财物遗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分;私自安排人员住宿,每次扣10分。私自将公共财物搬出宿舍,监守自盗或送人,一经查实,每次扣30分。 7、上班时间不接听电话或将电话搁置一边或用公家电话闲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8、值班时间未严格执行会客登记、门岗盘查制度以及外来人员或异性未履行相关手续而进入本宿舍的,每次扣3分;学生未凭有效证件登记,将寝室钥匙或值班室的工具借予学生,每次扣3分。 9、办公室(值班室、库房)发现有不整洁,有灰尘、蛛网、异臭等现象,每次扣责任人1分(同一岗位者均扣1分)。 10、未按时上缴各类表格以及填写的各类表格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同一岗位者,均扣2分)。 11、私自乱出通知和损坏公物的,每次扣2分。 12、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一次扣20分。 13、卫生人员没有坚持每天两扫一拖,发现一次扣3分;外墙有污渍、过道、走廊、厕所有蛛网、异臭、积水严重等现象,发现一处每次扣2分。 楼梯扶手没有坚持每天清洁一次,发现一次扣2分;室外公区没有坚持每天清扫或有明显白色垃圾,发现一次扣5分;未按时完成新生寝室及空寝室的打扫工作,发现一间寝室扣0.5分;未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一次扣5分。 1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积极配合完成临时性分派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0分。 第三十一条 本奖惩办法实行累计加/扣分制,考核年度为一年.全年基础分为100分,所剩分为50分时由公司办公室书面对当事人提出严重警告,所剩分为40分时自动解出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奖惩办法分值对应奖惩金额为10元/分. 第三十三条 西昌学院学工部宿管科和西昌市君好物业驻西昌学院物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昌学院学工部宿管科 西昌市君好物业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