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四条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 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 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 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本规定第三条 第二项)情形的,应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 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 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 采用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 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规定第三条) 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 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 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 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 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 和避难、 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 自动消防 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评审,期间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实际采取会议、 函询等方式开展技术研讨(见附件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技术研讨时应重点研究下列问题: ( 一)特殊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 二)申请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有遗漏。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认为申请不具备特 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应通知申请单位,按照相关工作 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意见书》;经研究认为申请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 形的,载明内容和理由, 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见附件2),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州)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应批复申请市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 3);经审查属于专家 评审范围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 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建设、设计、技术 服务、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 以及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 7 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 1 名, 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由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原则上应从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勘察设计-特殊消防设计)中随机抽 取评审专家,填写《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库回避单位表》 (见附件 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见 附件 5)。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可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全 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见附件 6)。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如下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介绍特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 ( 二)设计单位介绍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重点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专家组成员查阅材料,重点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应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见附件 7); (五)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见附件 8)。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 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专家评审结论应 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3/4 以上评审 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评审专家有不同意 见的,应注明。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并附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对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 中有 “应 修改意见” 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对照 “应修改意见” 内容进行 调整修改,并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予以确认。对评审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应调整修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专家评审结束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工作情况给予评价。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市(州) 、县(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对特殊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参与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各市(州) 、县(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事项有知情权; (三)参加专家评审事项的讨论、质疑,对专家评审事项 发表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评审意见负责。专家组成 员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不得收受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专家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入库专家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专家评审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 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 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严禁评审专家收取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 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题研究、论证等工作程序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档案管理 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 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202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