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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相关规定与要求


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19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课程考试相关规定与要求

  一、考务工作

  (一)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教务干事在规定的时限内编排考试日程表,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凡已经批准同意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编入期末考试日程。

  (二)考场安排

  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考场。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各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监考

  1、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原则上任课教师任主监考。每个考场应有2人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全校性公选课和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人员。除开课单位教师和任课教师外,考试前教务处、教务干事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四)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干事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2、作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单位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4 ( 3 )年。

  4、教务处、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五)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安排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公共政治、英语、体育及跨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二、考试方式与命题

  (一)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考试命题

  1、凡公共必修课(含思政类课程、大学英语等)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定。

  2、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3、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能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三、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网上登录上传成绩后,将签名后的成绩单(一份)交二级学院。教学系从网上查询、下载、保存各教学班成绩。

  (二)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二级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没有接受委托不得向教师或教务干事询问他人成绩。

  (三)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生效后,教务干事修正录入。

  (四)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干事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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