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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提升我国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作者:新闻网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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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桂德

  2022年11月11日08:40    来源:法治日报

  10月16日,《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专门规范缔结条约程序的涉外领域立法,是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条约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

  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强党中央对条约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条约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利益的条约,关乎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加强党对条约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条约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条约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有助于在条约工作领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缔结条约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依法缔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管理办法》加大了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比如第十三条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第十四条规定,如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与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签署条约的请示中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上述规定为依法缔约、保证条约与国内法的协调衔接提供了保障,有助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三)有助于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是各国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的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缔结了2万多项双边条约,参加了600余项多边条约及修正案,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为我国建立、拓展和深化对外关系、开展各领域务实合作、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管理办法》在《缔约程序法》的基础上对缔约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有助于提升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彰显我国重视缔约工作、“重信守诺”的大国形象,助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总结我国缔约实践、借鉴各国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细化和补充了《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缔约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名义判断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类别、条约适用港澳特区办理程序等。

  (一)明确了缔约名义的判断标准

  《缔约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对外以国家、政府和政府部门三种名义缔结条约,但并未对何种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名义对外缔约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不时出现缔约名义标准不一、做法前后不一致等情况。为此,《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以这三种名义对外缔约的具体情形,使相关部门在判断缔约名义时有章可循。同时,考虑到缔约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也为判断缔约名义保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二)细化补充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类别

  《缔约程序法》规定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6类条约。随着立法和缔约实践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种类较此前有所拓展,有必要在《管理办法》中予以反映。此外,《缔约程序法》未明确规定应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种类,导致相关部门在履行缔约程序时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细化补充了《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分别列举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的10类条约,为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程序提供清晰指引。

  (三)增加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办理程序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区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征询特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等。这既体现了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也确认了港澳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授权享有一定的缔约权。上述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港澳特区适用和缔结条约的制度机制,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的具体体现。

  三、《管理办法》重在贯彻落实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要真正发挥作用、实现立法目的,必须使其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下一步,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要积极宣介,通过举办条约法培训班等方式学习、宣介《管理办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让相关部门及时了解、熟悉、掌握相关规定;二要严格执行,严格依法缔约,切实履行法定程序,杜绝那些不按规定报告党中央、缔约程序不规范的行为;三要加强监督,对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制定配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等进一步加强缔约管理和监督,全面提升我国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

  不久前,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加强和完善缔约管理工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夯实条约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为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责编:王子锋、王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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