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0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学术治理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西昌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我校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不低于 21 人单数的定额席位制,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拥有一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提名、二级学院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秘书长 1 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委员推荐单位向校学术会员会推荐相应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名称、职责及其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以下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科专业定位与人才培养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西昌学院
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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