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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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学院〔201772

西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西昌学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录取入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病、创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到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招生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准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必须缴清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方可取得继续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逾两周未注册者予以退学。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后,即为学校在校生,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其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体育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体育综合测试和体质健康等内容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本专业外的校内其他专业,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修读过程,包含正考、补考、重修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各类考试,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未履行缓考手续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参加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考核合格成绩记入补考或者重修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籍档案,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以原所在学校出具的写实性学习证明为依据,经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旷课累计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累积旷课五次以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提供有关证明,并向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按正常成绩记入。

第二十五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或定向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创业休学或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按规定申请转学。转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创业、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条 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若遇特殊情况,或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因创业中断学业申请休学者,一次休学时间为1-2年,大学学习期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或创业暂时中断学业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须持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或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为3-6年、专科为2-5年。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颁发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未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回学校通过学习达到毕业、授位条件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达到毕业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允许提前毕业。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十佳大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纪委、党政办、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法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院学生会干部等15人组成。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西学院〔2005〕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昌学院

                              2017年920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7年9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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