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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民主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问题经全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等。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学校工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

  (四)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学校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教职工方的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为便于各委委员做好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校工会须在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议题和讨论重要问题所需的资料以适当的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必要时分工会主席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及分工会需要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布。

  第十条  对教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集体意见后,由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委员会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议题的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或分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工会主席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工会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工会主席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对于工会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并按分工承担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完成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违反本规则、损害教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工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学校行政需支持工会委员会执行上述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西昌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合并简称“各委员会”)主要会议议事事项的管理,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根据《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  各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议《经审工作报告(草稿)》。

  2、审查学校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3、依照有关标准和办法,对各分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结果。

  4、对在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5、工会经费预算调整及追加追减事项。

  6、研究、讨论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女职工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议《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分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彰先进。

  3、审核所需帮扶的困难女职工材料并确定帮扶对象。

  4、研究、讨论有关女工部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工会经审委、女工委全体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视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各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校工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各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条  各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经审会的名义对外发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议题的提出。各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各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各委员会主任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八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各委员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各委员会就议题事项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后,需进一步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应及时形成议题报工会委员会。无需工会委员会进一步研究的,各委员会主任可责成委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和处理,自觉接受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各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委员会主任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内容,要传达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传达;规定不传达的,任何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或其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西昌学院工会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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