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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作者:工会     字体: 浏览次数:

  西昌学院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协会成员须为我校在职工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是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指导、审批、监督、经费支持等工作。协会负责其日常管理、内部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  拥有共同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的在职教职工(20人以上),可申请成立协会。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只设置一个。

  第七条  申请成立协会需经校工会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协会成立申请书。

  2.协会章程。章程应包括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会员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内容。

  3.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书。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协会更名或解散时,应到校工会办理相应手续;协会负责人如有变更,应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1.违反法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的;

  4.疏于管理,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5.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协会要根据自身特点,紧扣协会宗旨,组织开展符合会员兴趣和意愿的活动,吸引广大会员热情参与。

  第十一条  协会需在每年3月初向校工会递交年度工作计划(计划中需写明当年拟开展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第十二条  协会举办校级活动时要统筹考虑,尽量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在业余时间开展,且须在活动举办前两周,填写《西昌学院教职工协会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开展活动,可向校工会申请经费,校工会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协会建设以及活动计划等确定年度经费支持额度。协会组队参加市级(含西昌市)以上比赛;协会参赛队获得市含西昌市以上工会组织团体奖励(以主办方表彰文件为依据),校工会在协会年度经费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经费的审批、报销程序

  1.经费预算需报校工会审批,按计划列支,如有变化应及时上报;

  2.活动经费报销按照校工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协会可向会员收取少量会费用于开展活动,也可以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每个协会至少安排两名经费管理人员,做到账目清晰、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协会成员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定期召开协会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校工会对协会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八条  校工会每年对协会工作进行考核。

  1.各协会在每年12月1日前填写《西昌学院教职工协会活动统计表》,总结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2.校工会结合各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根据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协会次年活动经费适当上浮,考核不合格的协会次年活动经费适当下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昌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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