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工作中提供规范合同办理收支业务等事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当面及时结清的小额(人民币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收支活动,下列以学校为主体的行为(不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等),在计财处办理业务时,应提供按《西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的书面合同(含协议)。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如建设工程、工程监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度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含协议)的,如维修工程、政府采购、校外实践教学等。学校相关文件、制度对各经济行为需签订合同的金额有明确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 涉及安全问题,需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如车辆租赁等。
- 依托学校资产、资源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
- 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金额虽然不足1万元,但是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向同一对方当事人购买物资、设备及服务等达到一万元的。
- 固定资产租赁。
- 无形资产有偿许可使用。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基本建设社会化引资。
- 对外投投资、融资、租赁。
- 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
- 计财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应当订书面合同的其他行为。
二、科研项目、平台等发生的收支业务,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他收支业务参照上述非科研项目、平台需提供合同的情况,提供由项目(平台)负责人签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合同(含协议)。 三、提供的书面合同(含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收支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9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