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共西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党员干部现实表现情况,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结论性的意见。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一)拟提拔为科级、处级领导干部或科级、处级领导干部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
(二)拟提名为校级党代表,州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
(三)拟推荐为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
(四)其他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改“四风”情况、师德师风情况;
(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查及纪律审查情况;
(七)受通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情况;
(八)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九)其他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党风廉政意见原则上以党员干部近五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对拟提拔任用、晋升职务的干部进行考察前、应当以正式公函形式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党风廉政意见,公函内容应包括拟提拔干部的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现职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拟推荐党员干部为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推选代表(委员)的,牵头单位(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出具“关于提供党风廉政情况的函”,并附相关文件或政策依据,干部选拔任用需附任免表。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由信访案管科牵头启动党风廉政审查和评价程序。
1.信访案管科组织有关党员干部填写《西昌学院个人党风廉政情况送审表》(见附件)。
2.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单位(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签署初步党风廉政评价意见。
3.信访案管科查阅信访举报台账、问题线索台账,综合审理科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党纪政务处分台账,纪检监察科查阅纪律审查资料。信访案管科根据以上情况,结合基层党组织、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意见等形成党风廉政初步意见。
4.纪委办公室集体审议,形成“关于**同志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
5.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回复,特殊情况经学校纪委委员会研究后回复。
6.向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复函。
有必要时,商请学校党委组织部等来函单位(部门)派员参加集体研判。
第九条 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部门)函复党风廉政意见,视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涉及干部职务变动的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内容,根据党员干部现实工作表现,作出综合性评价意见;第六至第九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回复结论:
(一)对没有反映的,作出“截至目前,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二)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分以下情况:
1.一般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
2.给予谈话提醒或问题线索查无实据但应当提醒组织部门慎重研判的等,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三)有举报反映,目前正在初步核实的,经研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
(四)有举报反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监察调查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
(五)有举报反映,其他情况,建议暂缓使用,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作答复;
(六)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或者部分问题属实的,分以下情况:
1.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无影响期)等处理并已了结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并提供有关情况。
2.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含组织部门给予的诫勉,下同)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未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并提供有关情况。
3.拟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已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涉及干部评先评优的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一)评先评优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二)评先评优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按以下五种情形回复:
1.干部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评先评优的问题”。
2.干部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已作了结处理或已给予相应处理,或者目前正在办理,经研究,不影响评先评优的,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评先评优的问题”。
3.干部在评先评优年度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问责处理的,直接回复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4.干部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经核查,需要待问题查清后才能答复的,回复“建议暂缓评先评优”。
5.干部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根据核查情况,确有严重问题的,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涉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一)对拟进行初步核实或正在初步核实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有出逃可能的,或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形的,回复“不同意因私出国(境)
(二)除上述情况外,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因私出国(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涉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需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复函》一式三份,一份回复来函单位(部门),一份进入被审查人的廉政档案,一份同《西昌学院个人党风廉政情况送审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以干部选拔任用为例)
( XXXX〔XXXX〕XX号)
关于提供党风廉政情况的函
校纪委: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请向我部提供以下同志党风廉政情况。
姓名 单位职务(提任领导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进一步使用)
……
西昌学院党委组织部
XXXX年XX月XX日
注:涉及党员领导干部为提供党风廉政情况,非党员领导干部为提供廉洁自律情况。
附件3
西昌学院个人党风廉政情况送审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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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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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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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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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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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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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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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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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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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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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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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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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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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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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送审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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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含“一岗双责”)、廉洁自律、反腐败情况自评,工作和生活情况,个人承诺及其他个人认为应当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可另附页)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纪委或基层纪检组织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党委(部 门)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纪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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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为中共党员填写;
2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3.签署意见需明确说明该同志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群众口碑,明确说明有无收到对该同志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信访举报,有无发现该同志违纪违规线索,有则说明具体情况和结论;
4.教师系列由教师工作部签署意见;非教师系列人员由人事处签署意见;
5.签署意见应为手写。
附件4
西昌学院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送审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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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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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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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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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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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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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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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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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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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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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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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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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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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送审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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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廉洁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反腐败情况自评,工作、生活情况和严于律己情况,个人承诺及其他个人认为应当说明的问题。可另附页)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纪委或基层纪检组织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党委(部 门)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纪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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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为非中共党员填写;
2.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3. 签署意见需明确说明该同志廉洁自律情况、群众口碑,明确说明有无收到对该同志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信访举报,有无发现该同志违纪违规线索,有则说明具体情况和结论;
4.教师系列由人事处签署意见;非教师系列人员由人事处签署意见;
5.签署意见应为手写。
附件5
西昌学院
基层单位(部门)党风廉政情况送审表
送审单位(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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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送审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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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情况自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单位承诺及其他应当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可另附页) |
二级纪委(或基层纪检组织)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党委(部 门)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 事 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纪 委 办 公 室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为基层单位填写;
2.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
3.签署意见需明确说明有无收到对该单位及领导班子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信访举报,有无发现该单位及领导班子违纪违规线索,有则说明具体情况和结论;
4.签署意见应为手写。
中共西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