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并附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分管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二)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并附有关部委或省市的批文,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三)需刻制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应提交刻章请示,经学校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印章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刻制。
(五)因印章破损需更换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提交换章请示,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换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