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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西学院〔2019〕105号(2019年7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待摊投资支出等项目。

    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全过程审计,并按本细则具体执行。

    (一)单项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单项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处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审计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或环节。审计重点为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严谨、规范、效率、廉洁。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并接受审计处委托及监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确立全过程审计项目及审计环节。

    (二)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评价,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对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审核并批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方案。

    (四)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必要时组织对重大工程进行复核,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五)对送审项目出具书面审计咨询意见,对特别重大事项组织召开学校相关部门、监理、施工、社会审计机构等单位的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后,出具审计或咨询意见。

    (六)对项目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参与送审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

    (八)受理复审申请并按规定组织复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按审计要求提供送审相关资料,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核,必要时组织相关资料的复核。

    (三)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竣工验收等活动。

    (四)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将学校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列入合同条款;督促和协调监理、施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规定的审计程序、落实审计(咨询)意见,并对送审资料签署意见。

    (五)及时反馈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生的争议问题。

    第八条  采购中心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的阶段性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按审计要求提供送审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阶段送审资料的初核,必要时组织相关资料的复核。

    (三)协助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阶段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出具的审计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受托项目内容开展审计工作,并制订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投资控制的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书面审计资料,对施工过程管理及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跟踪审计咨询意见。

    (五)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进行差价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六)审查隐蔽工程,见证工程验收。

    (七)见证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处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做好受托审计环节的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送审资料

    第十条 全过程审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具体包括:项目立项审计、勘察设计审计、施工招标投标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部门如实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计

    (一)审计内容: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送审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审计

    (一)审计内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勘察、设计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

    (二)送审资料: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审计

    (一)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

    (1)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原则、范围、内容、投资额,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2)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批准的概算标准,有无超概算的情况,编制是否规范,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与施工图纸要求相符。

    (3)综合单价组价是否与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描述相符,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单价是否合理。

    (4)人工费、材料(设备)价差计算是否正确,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是否正确、有关费用项目计取以及规费、税金计取是否正确,项目施工费计取是否符合现行的相关规定。

    (5)招标控制价中涉及选用材料品牌的,材料品牌的数量、档次、价格是否符合要求。

    2.招标文件的审计。工程造价编制机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

    3.招标清单的审计。招标清单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4.招投标程序的审计。招投标程序是否与相关规定的程序相符。

    (二)送审资料

    1.造价编制合同、招标文件(包括主要材料品牌及选型、可调差材料种类和基准价及调差办法、项目措施费及相关规费的给定标准和办法等)、与造价编制单位的相关函件等相关资料,由采购中心提供。

    2.造价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造价编制单位的相关函件等相关资料等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3.送审材料中,以招标或委托确定的造价编制单位编制的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品牌及选型、项目措施费及相关规费的给定标准为合法材料。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审计

    (一)审计内容

    1.施工合同的审计。施工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内容的完整性。

    2.工程变更的审计。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原因是否合理、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发生变更的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是否完善。

    3.经济技术签证审计。是否符合经济技术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到达现场,并完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4.大宗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计。大宗材料及设备在采购前是否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并经过审计评估,是否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对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工程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5.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

    (1)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

    未经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处参与收方的主要隐蔽工程不予审计。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基础验收主要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主体验收主要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重要构件的尺寸及位置、插筋留置的方式、门窗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变更、材料认证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6.工程索赔的审计。索赔或反索赔资料是否完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发生的工程索赔,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及相关的证据资料。

    (3)对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反索赔。

    (二)送审资料

    投标报价、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包括电子版)、施工组织设计、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含分包工程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监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工程变更的事由及提出变更的单位、变更费用的预算、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式、相关的图纸、技术核定单及经济签证单等相关资料;大宗材料及设备名称、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单价、合格证等、大型材料及设备需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等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时间、隐蔽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工程索赔报告、索赔依据、索赔费用等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

    (一)审计内容: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现场勘验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工程设计变更及经济技术签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量价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对成本和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合规,有无甲供材料、价格是否与签证价、信息价、市场价相符,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二)送审资料

    设计概算、工程预算、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会签表、工程结算书(包括电子版)、施工企业取费证、确认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等相关资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承包人对其提交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单等其它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内容: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工程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结余资金及未完工工程量真实性。

    (二)送审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由财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送审部门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终止项目审计;因送审部门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所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送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后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审计;审计处或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工作联系函,送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工作联系函进行回复;审计处或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征询意见稿(包括对量对价),送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审计征询意见稿进行复核确认;审计处或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复核确认情况出具定案表,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签章后,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

    1.送审部门以工程咨询函的形式向审计处提出送审项目的情况和需要咨询的内容及要求,同时提供造价编制单位出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包括主要材料品牌及选型、可调差材料种类和基准价及调差办法、项目措施费及相关规费的给定标准和办法、评标办法等)。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受托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工作联系函、意见征询稿。

    3. 送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对工作联系函进行回复,在送审部门及造价编制单位确认评审意见征询稿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评审定案表。

    4.评审定案表经造价编制单位、送审部门及审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批后,由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审计处根据评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5.招标文件起草部门根据经评审后造价编制单位定稿的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完善招标文件。

    (二)竣工结算审计

    1.送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审计处。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受托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处监督下开展对量对价工作后,出具结算审核定案表。

    3.结算审核定案表经承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审计处负责人签章确认,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批后,由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4.审计处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经济技术签证、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隐蔽工程、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等环节的送审资料均须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四)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九条  送审部门在收到审计咨询征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有关部门若对审计咨询意见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及相关部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有关部门若不顾事实和规定对审计咨询意见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时限以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工作原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意见的质量。

    (一)过程及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时限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确定,并在委托审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限原则规定如下:

    1.审核投资估算为5个工作日。

    2.审核设计概算为10个工作日。

    3.审核招标文件为2个工作日。

    4.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为2个工作日。

    5.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为20个工作日。

    6.审核合同类文件为3个工作日。

    7.审核进度款为5个工作日。

    8.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咨询为5个工作日。

    9.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造价咨询为5个工作日。

    10.竣工财务决算为30个工作日。

    (二)竣工结算审计的工作时限如下:

    1.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结。

    2.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2000万元,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结。

    3.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以上,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结。

    4.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以上规定的工作时限从送审资料完善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和承包人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审计工作时限按中断处理。因相关部门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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