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西昌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审计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二)根据审计委员会的部署,安排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拟订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通报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组织部的委托,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牵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六)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
(七)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督促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检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向联席会议通报;
(九)完成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组织部的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建议名单;
(二)与审计处联合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将审计结果运用到领导干部任免、考核、奖惩之中;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与审计处会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依纪依法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采取警示措施。
第九条 计财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三)提供审计所需的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指导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条 人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考核、奖惩之中;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人事管理的问题,指导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二)提供审计所需的真实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的问题,指导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审计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
(二)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三)联席会议议事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协商确定;表决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且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须回避有关的会议;
(五)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六)联席会议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西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西学院审〔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