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切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中共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川审委发〔2019〕2号)的精神,结合《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学委〔2020〕4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校内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坚持“统筹抓总、分工落实,目标引领、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源头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总责、相关校领导及部门各司其职、审计处具体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应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明确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项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第六条 实施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定同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提交审计处;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五)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与审计整改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加强审计处与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发规处、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处、采购中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推进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积极运用会商机制。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审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核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就整改情况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5.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整改要求。
(二)督查的程序
1.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事项确定督查牵头部门,并提供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整改报告及审计整改督查资料;
2.督查牵头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报告及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3.督查工作原则上 30 日内完成,督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审计整改督查表》交审计处,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三)审计处负责将整改督查情况汇总后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
(一)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
(二)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三)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机制。对督查及后续审计中仍未整改落实到位、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或发生屡审屡犯等情况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约谈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审计整改要求,确保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审计处加强与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的协作配合,发现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建设工程审计中,审定金额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且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产生差异原因分析或提供的支撑材料不翔实不充分的,或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高估冒算除外),审计处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将问题线索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核查。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党政办、发规处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综合考核内容;组织部、人事处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委办公室负责核查处理审计处移交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公室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校内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审计处组织对存在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实施后续审计;其他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有效堵塞管理漏洞;被审计单位(部门)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部门)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主动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开通报,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审计处每年汇总全年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后,向审计委员会、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四条 探索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结合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努力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西昌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西昌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西昌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4.西昌学院内部审计整改督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