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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学生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六个月;

(三)记过,九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受到司法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身体原因或精神疾病(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或精神疾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所犯错误属过失者;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八)违纪后,以各种非正当方式企图逃避责任者;

(九)拖欠退赔款项及其它费用者;

(十)其他应当加重处分者。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到处分期间,解除处分之前,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受处分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如是学生干部,撤消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根据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处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同学或其他人;

(四)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六)存在其他宗教活动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校内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1.无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强行进入他人宿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投掷杂物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网络上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事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须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报复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以上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预谋策划或邀约、纠集他人结伙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处分。

(三)相互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在旁起哄、火上浇油,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属于正当防卫者,但防卫过当,在处理中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四)作伪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态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经济损失;

(八)私藏管制刀具和使用管制刀具、刃具者:

1.私自收藏、保管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使用刀具等利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刃具等其它利器,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事件当事人毁灭证据,转移凶器,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骚扰、谩骂、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

(一)学生校园内禁止酗酒,酗酒者均以违纪论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而出现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而发生的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作案未遂,但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认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或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给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后,能主动退还赃物、主动承认错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领、挪用、骗取公私钱物的,参照本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毁坏、恶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旷课者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达一定学时,给予不同处理和处分。

1.旷课10学时(含)及以下,由二级学院批评教育;

2.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3.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旷课5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由课程教学班任课教师和课代表负责考勤,教学班任课教师每周与课代表核对一次学生出勤情况,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进行统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旷课,由学生所在专业班任课教师和学习委员负责考勤,每周报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统计汇总。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2-11天,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假离校12天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的时间排除在外(需有充足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垫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纸条、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资料者;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的材料者;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在自己的桌面上有他人的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双方);

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者;

9.本款未列出的其他作弊方式者。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3.第二次作弊或有两种及以上作弊行为者;

4.除上述作弊情形外,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考风、学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办理相关校外住宿手续,擅自在校外租住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或未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教室、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赌博者

(一)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赌博而发生纠纷,打架斗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余人员根据情节、影响、态度等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职务活动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学校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解除程序及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违纪行为调查程序和管理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组织调查,二级学院实施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条外,二级学院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

(四)跨二级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违纪的事情经过,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伤害赔偿的应在伤者治疗完毕后或达成后续治疗协议后方能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立即核对本人所写违纪经过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材料。凡属比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建议的处分有异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提出处分建议;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六)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七)处分决定的送达方式:

1.学生或家长签收;

2.按照学生亲笔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取得回执;

3.留置送达;

4.在公开媒体或学校网站公告,公告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

(八)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代表学校发文并出文告;

(九)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六十八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给其出具证明材料。待留校察看期处分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由学生原所在学院提交学校审核,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校将追发违纪处分文件,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学生处分决定的审签流程是:

(一)相关部门将处分建议报送到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议处分建议,并报送学校分管领导;

(三)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代学校向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已设置6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的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处分解除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十二条 处分解除流程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

(二)班组及辅导员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意见;

(三)学院党总支召开会议,作出解除处分建议,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召开工作会议,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

(五)学校分管领导审签。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西昌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纪委、党政办、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5人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西昌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从取得学籍起至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转学离校时止。

第八十四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单位委托培养学生和留学生,在校内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补充规定(西学院学[2004]5253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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