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大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学费减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
1.烈士子女;
2.无直系亲属学生;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定连片特困地区,本人家庭长期经济困难的学生;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近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其他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
以上学生均需符合《西昌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条件,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 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4.道德品质好,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5.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
6.原则上四年期间申请一次。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须准备的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贫困证明;
3.减免年度学习成绩。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
1.学费减免最高额度不超过学费的50%。
2.申请额度超过学费50%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商议提出减免额度,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签、学校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减免审批程序
学生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或院长)审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审签,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签,学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减免学费资格:
1.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2.学习不努力、不遵守校纪校规者;
3.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吃喝等挥霍行为者;
4.在德、智、体诸方面,不符合国家及学校基本要求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