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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2年10月30日 点击率:  字体:增大 减小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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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计划,由部门领导与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共同研究决定;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计划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临时岗位: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临时岗位,由部门领导与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岗位数和勤工助学报酬;二级学院临时岗位的设置和各岗位的报酬,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决定;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划拨

第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部按年度计划划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所需要的勤工助学经费划拨到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经费按学院学生数、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直接划拨到二级学院。学校欢迎、支持和鼓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助学基金、岗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保证勤工助学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修改、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审定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各岗位补助金额;

4.审核勤工助学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

5.研究和解决勤工助学中存在的问题,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及协议的学生,有权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认识勤工助学工作的积极意义,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深的学生;

2.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3.进行用工宣传,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实际情况推荐给用人部门。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领导小组制定岗位设置计划,禁止先用工后申请的现象出现;

2.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及时发放报酬,不得克扣和降低学生劳动报酬;

3.由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及时撤销不称职学生,对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与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固定岗位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

5.学院机关各部门和实体按计划设置的固定岗位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等情况,将名额划分到二级学院,用人单位录用后书面通知各二级学院,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有权对不称职的学生进行撤换,撤换后书面通知相应学院,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增学生原则上仍在该学院内重新推荐录用,对不称职学生较多的学院,领导小组和用人部门有权降低其分配名额;

6.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需要临时用工时,用人部门必须将审核同意后的用工信息公布,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禁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7.二级学院内的勤工助学由学院按计划安排本院学生参加,要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条件:具有乡政府、城镇街道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填写西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能认真履行与用工部门签订的西昌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七章  报酬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实体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每月由用人部门依据计划和实际用工情况造册,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每月由二级学院依据计划和实际用工情况造册,二级学院书记审核后发放。

第十九条  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费用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学院学〔2004〕48号)同时废止。

西昌学院  

2017年5月15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75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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