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8〕57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因公牺牲”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川水函〔2007〕128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遗属,按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不再按照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特此函复。
20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