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彝族文化研究中心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正文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彝族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中心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健全学术管理制度,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根据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不断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与工作制度,在经费、场地、工作人员、学术基金等诸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中心研究人员、学者、教师及学生在科学研究、学术事务及教学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中心科学发展,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进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西昌学院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西昌学院下属科研单位所设学术机构,隶属于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和遵守学校及中心章程,统筹行使对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科研队伍、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程,结合工作需要,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研究人员聘任、学科专业建设、学位评定、产学研合作等诸事项,代表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专门工作领域的具体学术管理、学术评审等学术事务工作。

第六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依据西昌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制订、核准的章程,承担本中心所设各专业的学术评议和审议等相关职责及学术事务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设置学术管理办公室,设干事2人,分别负责中心学术及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分别由彝族文化研究中心专任科研人员兼任。学术管理办公室设置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三章  成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11位或9位省内外、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彝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且具有相当的工作能力。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突出学术成就和学术潜力的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覆盖中心所涉各学科、专业设置,与专业类型基本匹配,人数为9—11人。其中,担任本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彝族文化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研究人员。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反映中心广大科研人员、教师意见,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以及结合相关实际的其他方式产生。须履行以下程序:

1.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全体人员,依据基本条件要求以及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采取集体讨论、评议、投票等办法,进行民主推荐提名。其中:

(1)在本中心非主要负责人的专职研究人员中,推荐提名2人并排序。所推荐提名人选应尽量覆盖本中心设置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

(2)在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全校各二级科研单位、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范围内推荐提名,提名人数与中心设置的科研专业总数的1/2基本相当。

2.中心学术委员会办公会,对提名进行基本条件资格审核,按推荐名次拟定候选人名单。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名,均分类依序列入候选人名单。

3.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讨论、评议、审议候选人名单,投票决定具有委员聘任资格的人员,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批示,后公示确认。其中: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专任研究人员的委员资格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2)本中心外聘专家委员资格人数占比不超过总数的1/2。

(3)校领导、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委员资格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

4.确认具有委员聘任资格的人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学术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换人数不少于1/3,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中心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退休离岗教授与有管理经验者,可受邀作为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中心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特邀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各为9或11名,由学术委员会依据工作性质和本人情况,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中产生。特邀委员受邀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院)校(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名单报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核备案。中心学术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确定1名兼职责任干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获得学校及中心发展建设的各类相关信息,就学术事务向中心提出咨询或质询等。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3.对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4.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表决权外,特邀委员享受以上其他的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为中心学术发展寻求可行的策略和措施。

4.中心章程或者其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在以下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行使审议或审议决定决策的职能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及科研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其他有关科学研究及其支撑平台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2.从学术角度审定中心学科专业设置(设立或调整)的规程与方案,以及科研改革重大策略与措施;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科研平台等的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中心科研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4.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中心课题立项、结题评审和成果鉴定工作;对中心 重大课题经费资助和使用提出建议。

5.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要学术活动,以及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须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行使学术水平评价评定的职能职责。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教学科研奖项,以及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心做出以下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行使决策咨询和提出意见的职能职责。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1.中心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中心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中心有关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中心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中心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中心学术委员会具有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以及调查学术纠纷并上报上级学术委员会及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1.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通报给学校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接受委托,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当事人对专家组认定结论的异议事宜,组织复议或举行必要的听证;调查、调节学术纠纷,并提交上级领导部门裁决。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应参照以上工作职能职责,具体负责本中心学术事务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及学科化探究、论证和促进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2.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由学术管理办公室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1/2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其他委员)签字生效。

4.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向学术委员会请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或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依据职能和分工,学术委员会分派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开展相关事务的前期调研与论证工作。常规专项事务及学术事项,事先由秘书处负责召集或组织相关委员或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与论证,提出相关工作预案与报告,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

2.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进行专项学术评审评价评判,特别是在竞争性评审涉及个人的各类项目时,应该结合工作领域性质,广泛征求中心科学研究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及特邀委员的意见;在评议、推荐校级、省级及以上科研类项目及奖项,以及其他重要学术问题论证、学术纠纷裁定时,可邀请吸收校内上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校外专家参与。依据需要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重要学术评审评价评判工作,应邀请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

3.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评议事项时,同意票应达到与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审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4.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省级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5.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要回避。

2.学术委员会委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对学校及其相关内部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1.每年度对中心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2.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中心科研工作总结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中心主任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参照上述办法与要求,制定相关运行制度,实施和落实工作职能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中心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中心原有的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人员聘任、科学研究、学位评定、学术道德等学术机构,均调整到学术委员会组织框架下,隶属学术委员会领导,形成统一的学术管理体系。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并报学校确认。

第二十九条 西昌学院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提交中心全体员工大会审议,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及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核批复后实施。

四川彝族文化研究中心

二〇二月二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