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作者:动物科学学院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动物科学学院学生“社会工作奖”
评奖条件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凡我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社会工作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预科)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德修养,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工作,并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学习,各科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五)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0%;
(六)凡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
(七)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团会未到者,本学期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
(八)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查寝未归或早晚自习未到者,本学期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
(九)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寝室卫生不合格的寝室,寝室所有成员本学期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
(十)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教室卫生不合格者,该值日同学本学期取消“社会工作奖”奖评奖资格。
(十一)总评成绩相同时,一学期内未受通报者,具有优先获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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