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作者:动物科学学院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西昌学院动物科学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动物科学学院实验室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隶属动物科学学院,实验室人员负责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论证、调试、验收和测试等工作,担负着实验教学、科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任务。
一、实验室负责人:
1、在学校相关部门和院上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并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2、负责实验室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3、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协助学校进行招标和采购、验收;
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5、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实验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6、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7、指导和撰写实验和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8、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配合院领导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9、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10、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二、仪器设备管理员:
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账建档工作;
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6、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评价。
三、化学试剂及低值耗材管理员:
1、负责化学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2、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验收、 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3、负责化学试剂和耗材库房管理;
4、负责化学试剂的过期报废;
5、负责对试剂、消耗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价。
三、实验教师职责:
1、负责本人所授课程教学所用仪器、药品、材料的预报工作(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并于每学期前一周交于有关人员,以便准备;
2、每次实验课开始时必须先开展安全教育,给学生讲清楚针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
3、必须了解实验原理,仪器使用规则。实验教学时,必须认真执行《西昌学院教师教学规范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指导,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1)实验课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开出率,努力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
(2)实验教师要在实验员的配合下,认真准备实验,做好预备实验,每次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及药品的准备情况,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3)教师指导实验要加强检查,严格要求,学生课前没有按规定预习的不准许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4)对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缺课者,必须令其补做;
(5)实验课教师要认真仔细地批改实验报告,及时评定 实验成绩,总结学生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实验报告应按时发 还给学生,优秀的实验报告要提供给实验室作为实验室档案保存。
4、对于新上岗的实验教师必须要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在老教师的指导下才能担任实验指导教师;
5、要认真检查学生对仪器、药品的使用,维护课堂纪律,保证实验的教学效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则(包括:水、电、防火、危险药品使用),负责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6、认真做好学生使用仪器情况记录(特别是贵重仪器的使用),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督促学生执行有关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7、负责安排每次实验完成后的值日生,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8、实验前后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实验后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好实验记录;
9、协助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期末学生使用仪器的清查工作和实验记录(含实验报告)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其余时间进入实验室必须与实验室联系,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第八条 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 24 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第九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第十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 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 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第十三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 在场或经过操作培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 验服。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 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佩戴统一标识、穿着实验服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 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食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第十六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 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 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十七条 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 换照看。实验使用过后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十八条 对危险性大的实验项目,如易爆、剧毒等,要 经过上级批准,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 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
第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 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 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第二十一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二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仪器设备台账》,质管科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仪器设备一览表》。
二、仪器设备列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表》。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三、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四、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五、管理员至少每年两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仪器 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表》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六、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一、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人保管。
二、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三、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五、凡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 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确停用标识,如可能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周转:
一、仪器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全仪器设备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三、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使用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院长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二、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三、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 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四、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 修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五、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 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 GB/T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第二十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第二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库房中,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随用随领,剩余及时退库。
第三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库房应当配备防盗、防火、放水设施。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库房。
第三十一条 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第三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 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 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任何领用化学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必须持有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剧毒物品要专人专柜(保险柜)保管,领用时需单独经主管领导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 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兼作他用。库内不得存放其 它任何物品。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 内,固体状态的允许盛放于木制容器内,但容器内应衬以结 实的厚纸外用铁条密封。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并应在 通风橱中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剧毒化学 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回剧毒化学物品库。
第三十四条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五条 剧毒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 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实验装备应在 通风橱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剧毒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物品。剧毒物品的溶糟应 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经过剧毒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 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 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 由 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实验动物采购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课程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填报本学期“实验动物计划单 ”,经教研室主 任、实验负责人签字后报院上统一审查,未按时上报的计划不予审批。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研室上报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单” 和学院下达的实验动物经费计划编制学期“动物使用计划 ”,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根据各门实验课程每周使用动物的日期、品种、数量等制成实验动物使用一览表。
第四十条 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计划 ”的要求及时采购,大动物或数量较多小动物的采购必须由教研室安 排的相关教师组织,严格把好采购关。如在采购过程中出现 特殊情况,应加强同教研室的联系,及时调整计划,以便保障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动物过程中,本着既要满足教学需 要,又要节约经费的原则,对于使用相同大动物的课程教研 室应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利用动物。 同时,对于预实验、实验分组和动物预备数要分配合理,否则教研室和实验室有权责成动物使用教师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在动物使用过程中,如果对动物有特殊要求应提前说明,并报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在动物使用结 束后,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会同实验教师核对使用数目,严把验收关。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实验后的动物及所属杂物不得私自拿出实验室,必须及时报相关教研室或院上,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八章 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第四十五条 严格卫生责任制,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 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或鞋套。
第四十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三废 ”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四十八条 实验用过的仪器应及时清洁干净,放回指定位置,化学药品归药品室,不得滞留现场。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 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 65~85%) 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动物科学学院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11 月起开始执行。
动物科学学院
二 0 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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